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婚聲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婚聲字第118號聲請人 吳欽澤 代理人 藍淑霞 相對人 施惠文
陳志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聲請人聲請並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1日通知命聲請人自收受之翌日起3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並已於101年12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聲請人迄今並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書記官張詠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