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亡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亡字第4號聲請人 鍾培年 相對人即失蹤人 鍾胡阿 有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縣○○鄉○○村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鍾胡阿有 死亡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鍾胡阿有(女;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無;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縣○○鄉○○村○○○00號)於中華民國四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鍾胡阿有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鍾胡阿有於民國39年11月1日離家走失後即行方不明,至今行蹤不明已逾61年,前經聲請鈞院准以100年度家催第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並提出登載公示催告內容之新聞紙一張等為證。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刊登本院100年度家催字第6號民事公示催告裁定之新聞紙一份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0年度家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相對人鍾胡阿有於39年11月1日行蹤不明,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之父為相對人之配偶,聲請人為辦理繼承事宜,有利害關係;而鍾胡阿有係00年0月00日生,於失蹤時滿26歲,依上揭規定,自得於相對人失蹤滿7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
四、經查相對人鍾胡阿有係於39年11月1日失蹤,是自失蹤開始計至46年11月1日為滿7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益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書記官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