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619號聲請人 林熙彰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喜來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哲賢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