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559號原告 林文成 被告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被告 胡瓊文
許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15萬45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萬18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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