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5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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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588號原告 劉黎芳 被告 王宗聖 即尚安診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調解裁判費貳仟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壹萬捌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洪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