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582號原告吉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明義 被告 林軍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玖萬壹仟伍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涂菀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