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295號原告光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玉如 被告 馮永強 上列當事人間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1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原告提起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明請求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91810號被告與美帝科技有限公司間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光熱式解焊機2台所為之查封程序應予撤銷,而本件執行債權人即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63萬元,至執行標的即光熱式解焊機2台之鑑定價格為21,600元(參民事強制執行卷宗所附之財團法人中華科技經濟鑑測中心102年9月24日鑑定報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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