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618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被告 林昆鋒 法定代理人 林漢忠
許桂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6,0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