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612號原告華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玉如 被告祭祀公業法人 游光彩 法定代理人 游明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參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佰肆拾參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書記官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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