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211號債權人臺東縣長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掙強 代理人 曾豐明 債務人 黃約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玖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21,918元│103年5月31日起至│2%│103年6月30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行政院││││清償日止││清償日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放貸利率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之│││││││放貸利率20%計算。│├─┴────┬────┴──────────┴──────┴──────────┴─────────────┤│備註│本件起訴時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定之放貸利率為2%││││││└──────┴───────────────────────────────────────────────┘│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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