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215號債權人臺東縣長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掙強 代理人 曾豐明 債務人 夏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陸仟伍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9,082元│103年11月19日起至│1.5%│103年12月20日起至清│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全國農業金││││清償日止││償日止│庫基準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20%計算││1├─────────┼─────────────┼──────┼──────────┼────────────────┤││187,500元│103年11月19日起至│1.5%│103年12月20日起至清│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全國農業金││││清償日止││償日止│庫基準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20%計算│├─┴────┬────┴─────────────┴──────┴──────────┴────────────────┤│備註│本件起訴時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為2.956%││││└──────┴─────────────────────────────────────────────────────┘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