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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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審再字第4號再審原告 李盛裕 再審被告 陳鍾永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7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至再審原告起訴時,雖併聲請訴訟救助,惟此部分聲請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審再字第4號及台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042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而告確定在案。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書記官蕭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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