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09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李紹妤被告林韋均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繳納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紹妤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韋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李紹妤於偵查中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為檢察官釋放,現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警拘提亦無效果,顯已逃匿,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回證、報告書及被告戶籍資料等件在卷可按,依上開法條規定,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應予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蘇揚旭
法官林正忠法官周宛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