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76號原告 鄭人豪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曹嘉蕙 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分配剩餘財產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81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3,000元,尚欠新臺幣16,81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定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