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審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李魏勤 訴訟代理人 李宏生
李竹川 再審被告 陳鍾永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雖提起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救字第7號及台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804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確定,經本院於101年8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繳費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8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書記官蔡美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