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29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298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2988號聲請人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海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美雲 、 江文汸 、 傅傳苓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一、 陳明 正確之票面金額。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