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82號聲請人 王盈欽 相對人 徐永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佰參拾玖萬元後,本院一百零一年度司執字第一○七九二八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百零一年度審訴字第一六八○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 王啟清 於民國81年間邀集聲請人之父 王天德 為連帶保證人,向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借款,嗣因王啟清未正常繳納本息,經本院以87年度促字第69538號核發支付命令確定,上開債權輾轉讓與相對人。聲請人未與父親王天德同住,並不知悉其有上開連帶保證債務,今相對人以對連帶保證人王天德之執行名義,以聲請人未依法定期限辦理拋棄繼承為由,對聲請人固有財產聲請為強制執行,惟聲請人並未自王天德繼承任何遺產,由聲請人負擔上開債務顯失公平,且相對人應僅得於聲請人繼承王天德之遺產範圍內聲請為強制執行,聲請人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爰依法聲請准予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為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所受之損害額,或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42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已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07928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出之債務人異議之訴起訴狀(現由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1680號事件審理中),並職權調取上開執行及異議之訴卷宗審閱後,認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相對人對聲請人及王天德之其他繼承人王啟清、 王黃尾 、 王碧玉 、 王淑燕 、 王淑芬 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本金為新臺幣(下同)6,501,893元,及自民國97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25%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標的為聲請人、債務人王黃尾及王淑燕之不動產及債務人王碧玉之股票,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查明無誤,其中就執行標的為土地部分,經以公告土地現值核算結果,土地現值合計價額即已高於前開6,501,893元債權(詳如附表所示),本院審酌上開執行標的應可立即就本金債權全額受償,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上開強制執行程序所應供擔保之金額,依前揭說明,應為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未能受償上開債權總額之利息損害,而該項損失之利率,應依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且不受利率波動影響,較為客觀妥適。本院審酌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723,900元(高雄市○○區○○段○○○○號土地現值89,900元+同段762地號土地現值790,500○○○區○○路2之1號建物現值843,500元),有聲請人100年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已逾1,500,000元,聲請人所提起本件異議之訴為得上訴三審案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民事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
1年4個月、2年、1年,則兩造間異議之訴審理期間共計
4年4個月(約4.3年),以此預估聲請人提起異議之訴獲准停止執行因而致相對人執行延宕之期間,並按法定利率5%計算,相對人無法即時因強制執行滿足其債權期間所生利息損失為1,397,907元(計算式:6,501,893元×週年利率5%×4.3年=1,397,90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爰酌定本件聲請人應供擔保金額為1,390,000元。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史華齡附表:
┌─┬────┬────────┬───┬────┬──┬───────┐│編│所有權人│土地坐落地號│面積㎡│公告現值│權利│土地價值(元)││號││││(元/㎡│範圍│(公告現值×應││││││)││有部分面積)│├─┼────┼────────┼───┼────┼──┼───────┤│1│王黃尾│高雄市湖內區 普濟 │82.17│8,600│1/4│176,666││││段904地號│││││├─┼────┼────────┼───┼────┼──┼───────┤│2│同上│同上段904-1地號│75.84│8,600│1/4│163,056│││││││││├─┼────┼────────┼───┼────┼──┼───────┤│3│王盈欽│高雄市岡山區 華崗 │29│3,100│全部│89,900││││段761地號│││││├─┼────┼────────┼───┼────┼──┼───────┤│4│同上│同上段762地號│255│3,100│全部│790,500│││││││││├─┼────┼────────┼───┼────┼──┼───────┤│5│王淑燕│高雄市湖內區普濟│31│8,600│全部│266,600││││段754地號│││││├─┼────┼────────┼───┼────┼──┼───────┤│6│同上│同上段786地號│83.09│8,600│全部│714,574│││││││││├─┼────┼────────┼───┼────┼──┼───────┤│7│同上│同上段787地號│951.95│8,600│全部│8,186,770│││││││││├─┼────┼────────┼───┼────┼──┼───────┤│8│同上│同上段787-1地號│8.03│8,600│全部│69,058│││││││││├─┼────┼────────┼───┼────┼──┼───────┤│9│同上│同上段788地號│38.51│8,600│全部│331,186│││││││││├─┼────┼────────┼───┼────┼──┼───────┤│10│同上│同上段789地號│909.92│8,600│全部│7,825,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