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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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15號上訴人即原告 梁明通
何賽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解泰和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佰壹拾貳萬捌仟柒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柒仟叁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書記官黃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