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12號聲請人 陳瓊瑤 (即甲OO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OO之女,被繼承人甲OO於民國109年11月17日死亡,其繼承人有聲請人、訴外人乙OO、丙OO、丁OO,被繼承人甲OO之所有繼承人協議甲OO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由聲請人繼承,惟聲請人遍尋不著如附表所示股票,該等股票應已遺失,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聲請公告於民國110年3月26日之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確係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及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0年3月26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因自公告迄今無人提出該股票或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85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將於110年8月26日屆滿,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之110年8月3日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珮樺┌────────────────────────────┐│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OOOO股│00-00│股票│1│400││││份有限公司│-00000000││││││││-7│││││├──┼─────┼─────┼───┼──┼───┼──┤│0002│OOOO股│00-00-0000│股票│1│80││││份有限公司│2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