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五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二八四號、九十三年度速偵字第五八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紅螞蟻彈珠臺」捌台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並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以九十三年度速偵字第五八一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而扣案之電子遊戲機「紅螞蟻彈珠臺」八台,係屬被告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明確,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八台,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九十三年五月一日檢察官訊問中供承明確,有該訊問筆錄影本一份在卷可稽,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鄧敏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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