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八七號
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丁○○相對人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肆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三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何世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