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玫球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9年度速偵字第83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緩字第344號、100年度執聲字第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片共貳拾參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曾玫球犯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速偵字第83號為緩起訴處分,該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9年1月21日確定,100年1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故該案扣得之盜版遊戲光碟片共23片,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曾玫球犯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速偵字第83號為緩起訴處分,該緩起訴處分於99年1月21日確定,100年1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業據本院核閱全部案卷屬實,該案扣得之盜版遊戲光碟片共23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著作權法第98條所規定應義務沒收之物,依首揭說明,應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