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邢佩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8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邢佩璽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邢佩璽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楊貴雄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五│├────┼───────────┼───────────┼───────────┼───────────┼───────────┤│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9年5月11日│99年5月16日│99年5月27日│99年10月23日│99年8月7日││││││││├────┼───────────┼───────────┼───────────┼───────────┼───────────┤│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1079、11││99年度偵字第12779號│99年度毒偵字第2232號│99年度毒偵字第1880號│││08號│││││├─┬──┼───────────┼───────────┼───────────┼───────────┼───────────┤│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同左│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548號│同左│99年度審易字第2058號│100年度審訴字第34號│100年度上訴字第624號││實├──┼───────────┼───────────┼───────────┼───────────┼───────────┤│審│判決│99年7月30日│同左│100年1月14日│100年1月31日│100年3月31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3403號│同左│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99年10月25日│同左│100年2月21日│100年4月25日│100年4月25日│││日期│(程序駁回)│││││├─┴──┼───────────┴───────────┴───────────┴───────────┴───────────┤│備註│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之刑,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36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