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9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9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英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零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英傑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99年4月24日下午5時許,在臺中市○里區○○村○○路○○巷○號之住處,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以燒烤加熱,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9年4月27日晚間6時3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其上開住處查獲,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0.2公克)等語。被告經依本院99年度毒聲字第47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於99年12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1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上揭扣押物,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送驗淨重:0.0025公克,驗餘淨重:0.0020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9年5月4曰草療鑑字第0990400258號鑑定書在卷可憑,堪認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020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上揭扣案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0020公克)之情,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