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6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莊正暐 上列原告與被告啟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啟亨公司)、 江殷貴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啟亨公司、江殷貴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795,739.13元,以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日即民國104年11月9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32.852計算,折合新臺幣26,141,622元【即美金795,739.13元×32.852=新臺幣(下同)26,141,621.898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1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1,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書記官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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