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消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3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彥甫 被告 楊富琴
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消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固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730元,尚應補繳39,82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17日送達於原告,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紙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至32頁反面),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佩真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書記官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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