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上易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8號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顏漢彰選任辯護人邱劭璞律師
簡燦賢 律師被告 陳信宏
林秀宜 前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魏辰州 律師被告 賴俊男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重利案件,不服臺灣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103年度易字第101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原訂民國104年11月13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茲爰延長宣判期日,訂104年11月27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賴淳良
法官林慧英法官張宏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書記官唐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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