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15號原告利陽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芳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67,3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723元,扣除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所繳納500元,尚欠97,2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書記官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