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856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訴訟代理人周季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泉安營造事業有限公司簡崇志林寶堂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簡崇志、林寶堂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0,808,236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130,23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129,73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乙件,陳報本件訴之聲明之請求權基礎、計算式及證據(證據請逐一編碼),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書記官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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