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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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號原告 蔡曜年 被告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偉
蕭宏銓 張崇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繳納訴訟費用;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業於同月20日送達原告(送達通知於104年12月10日寄存於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東社派出所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000年00月00日生效),,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1份存卷足憑,揆諸上開說明,所為起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書記官李心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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