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7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林玟妤 被告 謝穆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穆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9,366元,應繳裁判費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8,0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書記官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