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房屋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1號原告 陳麗玲 上列原告因房屋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按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於駁回訴願時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附之屏東縣政府訴願決定書所載內容,訴願決定既屬駁回決定,自應以原處分機關即屏東縣政府稅務局為被告,原告以訴願機關即屏東縣政府為被告,顯有錯誤,應更正被告為屏東縣政府稅務局(址設屏東縣屏東市○○路○○號)、代表人 程俊 (住址同上)。
二、原告應提出上開補正後之起訴狀與繕本(影本)各1份,俾利檢送原處分機關答辯。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鍾佩真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書記官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