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54號原告0000甲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乙○○
丙○○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54號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葉力旗
法官卓育璇法官邱筱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玲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