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1240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ROHAN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97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貳仟零捌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達盈電業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達盈公司)於民國94年6月9日邀同訴外人 謝安闕 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二所示。詎達盈公司僅繳納本息至附表二所載最後繳款日,依約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餘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連帶保證人謝安闕已於95年10月12日死亡,被告為其妻,依法應就其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分段式貸款契約書暨約定書、簡易資料暨交易明細查詢、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本院96年7月2日雄院隆民愛行字第32362號函查無拋棄或限定繼承資料等件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本院調查結果,已可信為真。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度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再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前段規定甚詳。另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達盈公司未依約清償借款本息,依其與原告間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欠上述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訴外人謝安闕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今其已殁,其妻即被告為其繼承人,依法應就此財產上之義務負連帶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欠款、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為原告勝訴之判決,第1審裁判費22,087元應由被告負擔。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書記官許雅惠┌──────────────────────────────────────────────────┐│附表一:97年度訴字第1240號。合計2,127,620元│├──┬──────┬─────┬──────┬────────┬──────────────┬───┤│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備考│├──┼──────┼─────┼──────┼────────┼──────────────┼───┤│001│1,063,810元│95.08.09│年息7.99%│95.09.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002│1,063,810元│95.08.09│年息7.99%│95.09.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附表二:97年度訴字第1240號│├──┬──────┬─────┬─────┬─────┬───────┬────────┬─────┤│編號│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息│約定違約金│最後繳息日│├──┼──────┼─────┼─────┼─────┼───────┼────────┼─────┤│001│達盈電業工程│謝安闕│1,500,000│94.06.09~│按年息7.99%固│逾期清償在6個月│95.08.08│││有限公司││元│98.06.09分│定計算。│以內,按左列利率│││││││48期平均攤││10%,逾期清償在│││││││還本息,如││6個月以上,其超│││││││一期不履行││過6個月部分,按│││││││,即喪失期││左列利率20%計算│││││││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002│達盈電業工程│謝安闕│1,500,000│94.06.09~│按年息7.99%固│逾期清償在6個月│95.08.08│││有限公司││元│98.06.09分│定計算。│以內,按左列利率│││││││48期平均攤││10%,逾期清償在│││││││還本息,如││6個月以上,其超│││││││一期不履行││過6個月部分,按│││││││,即喪失期││左列利率20%計算│││││││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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