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再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聲再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再字第3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8日所為之98年度審抗字第24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次按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係非訟事件,此觀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95條規定自明。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256號、918號裁定參照)。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98年度審抗字第242號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之非訟事件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吳定亞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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