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救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救字第232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許麗紅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向本案受訴法院為之,為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1項所明定之專屬管轄事件,是本件聲請人訴請相對人給付保險金事件,業經本院以98年度審保險字第14
4號裁定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則本件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自應一併移送該管轄法院審理。
三、爰依首開法條,依職權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