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615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阿勝
訴訟代理人 劉芳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煥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為訴之追加,追加後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7萬3,5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原告已繳
納1,000元,尚應補繳880元。
二、提出賠償金額之計算明細及證據資料影本,並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