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小字第103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豐小字第103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沛汝
被   告  紀旺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陸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
九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五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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