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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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1172號
原   告  黃証煒
被   告  周孟翔
訴訟代理人  李大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2月4日下午3時,在本院
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
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書記官蔡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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