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50號
原 告 陳素娘
被 告 洪家蕙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
(一)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就門牌號碼台南市○○區○○○
街○○○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租賃關係存在,並請求
撤銷被告持租賃公證書聲請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09178
號遷讓房屋之強制執行程序。而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
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
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未定期間者
,動產以2個月租金之總額為準,不動產以2期租金之總額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定有明文。則就原告請求確
認租賃關係存在部分,其訴訟標的之利益應以其權利存續
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亦即民國102年6月3日起至103年11
月9日止,每月新台幣(下同)13,000元租金,合計為221
,000元。另原告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部分,則以原告本
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而依
上開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標的即系爭房屋現值為304,100
元,故原告就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利益應為304,100元。又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
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而原告上開二項請求並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應
以合併計算其價額即525,100元(221,000元+304,100元
)定之。是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25,1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應補繳2,
730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本件本院定期民國104年2月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1法庭
言詞辯論,原告雖由代理人 陳輝陽 (該代理人尚未經本院
准許為訴訟代理人)具狀陳明「因必須參加太太義母(伯
母)告別式」要請假,惟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亦尚未經
本院准許,被告到庭後已拒絕言詞辯論,原告如未提出上
開理由之釋明證據,原告未到庭即無正當理由,依法即視
為兩造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原告如確有上開正當理由請假
,亦請於5日內補正證據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