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簡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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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14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被   告  吳曉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訂立之信用貸款約定條款第13條之約定,以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新北地方法院)為兩造合意管轄之
法院,此有上開約定條款1件在卷,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羅月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
對方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免附郵票)。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書記官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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