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10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晟銓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77,803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8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