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補字第16號
原   告  陳秋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楨良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5,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經查本件業經調解不成立
,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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