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9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九十六年度執字第一二○七三號、執聲字第第二二四○號)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拾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十罪,經本院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二項(修正前)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第三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唐敏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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