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附表:
┌─────┬────┬───┬────────────┬────────────┐
│金額│立據日期│尚欠金│利息│違約金│
│(新臺幣)││額(新├────────┬───┼────────┬───┤
│││臺幣)│期間│年利率│期間│年利率│
├─────┼────┼───┼────────┼───┼────────┼───┤
│28,651元│民國89年│7,299│自民國98年9月1日│5.276%│自民國98年10月1│0.5276│
││8月22日│元│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民國99年3│%│
││││││月31日││
│││├────────┼───┼────────┼───┤
││││││自民國99年4月1日│1.0552│
││││││起至清償日止│%│
├─────┼────┼───┼────────┼───┼────────┼───┤
│34,850元│民國90年│8,883│自民國98年9月1日│5.276%│自民國98年10月1│0.5276│
│││元│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民國99年3│%│
││││││月31日││
││2月02日│├────────┼───┼────────┼───┤
││││││自民國99年4月1日│1.0552│
││││││起至清償日止│%│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青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