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60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
壽公司)所屬台中中南收費處之同事,被告因無招攬投資型
保單之證照,其所招攬之投資型保單業績大部分掛在原告名
下,新光人壽公司發放業績獎金及佣金予原告後,原告以現
金退還業績獎金38%予被告,但被告所招攬之保單如遭契撤
致佣金被公司追回,被告即應返還原告所退還之佣金。嗣被
告分別於民國96年12月12日、95年8月2日間向訴外人 廖鳳
謝林麗琴 招攬保單號碼QBOER6R8-ZT、QBO7AUI9-QE等2件
保險契約,原告已將屬於被告之佣金以現金方式交付被告,
然上開保單陸續於98年1月16日、98年6月8日間遭要、被保
險人撤銷,新光人壽公司遂向原告追回上開保單佣金各為新
臺幣(下同)56,161元、33,868元,又原告因上開保單遭契
撤,被公司處以1,750元之罰款,原告共計被扣款91,779元
,為此依不當得利及兩造間約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請求被告返還原告91,779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91,77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所招攬之上開保單,原告僅退還58,766元之
佣金予被告,被告亦因上開保單遭契撤而被公司扣薪,另兩
造約定被告所招攬之投資型保單業績掛在原告名下時,並未
談到保單遭契撤時,被告應返還佣金,且原告仍可抽成被告
所招攬之投資型保單續期佣金,故被告未欠原告任何金錢等
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兩造為新光人壽公司所屬台中中南收費處之同事,
被告因無招攬投資型保單之證照,其所招攬之投資型保單業
績乃掛在原告名下,新光人壽公司發放業績獎金及佣金予原
告後,原告以現金退還業績獎金38%予被告,被告於96年12
月12日、95年8月2日間向訴外人廖鳳、謝林麗琴招攬保單號
碼QBOER6R8-ZT、QBO7AUI9-QE等2件保險契約,原告已將屬
於被告之佣金以現金方式交付被告,然上開保單陸續於98年
1月16日、98年6月8日間遭要、被保險人撤銷,新光人壽公
司遂向原告追回上開保單佣金各為56,161元、33,868元,
及罰款1,750元等情,固為被告所不否認,惟就原告主張兩
造約定被告所招攬之投資型保單遭客戶撤保時,被告應返還
所收取之佣金予原告乙節,則予否認,原告自應就有利於己
之上開主張負舉證責任。經查,證人新光人壽公司中南收費
處長甲○○到庭證稱:「這部份是他們私底下的行為,公司
依照規定分別給他們錢,發生契撤時,公司也依照比例扣回
來。至於他們私底下協調的事情,公司沒有過問」等語,是
以證人甲○○之證詞,尚不足以證明兩造約定被告所招攬之
投資型保單遭客戶撤保時,被告應返還所收取之佣金予原告
,此外,原告並未舉出其他證據資以證明兩造有上開退佣之
約定,故原告主張被告應依約退還所收取之佣金及罰款,即
屬無據。
㈡按民法第179條規定不當得利之成立要件,必須無法律上之
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且該受利益與受損害之間有
因果關係存在。本件原告所受之損害係因新光人壽公司向原
告追回上開保單佣金及罰款所致,而被告受有保單佣金利益
係因原告依約給付所生,原告所受損害與被告所受利益之間
並無直接因果關係存在,被告依約受有上開保單佣金之利益
,並非直接造成原告受有損害之原因,被告所受利益即無不
當得利可言。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所收取
之佣金及罰款,亦無足取。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約定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
請求被告給付91,77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
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應併予駁回。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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