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小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小字第40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二
十九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
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
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尚有事項尚待調查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書記官沈豔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