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506號民事和解筆錄

和 解 筆 錄
原   告  蔡陳美鳳
被   告  林宗賢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簡字第506號給付合會金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6月18日上午9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九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孫玉文
  書記官 蘇玟心
  通 譯 楊捷仁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蔡陳美鳳   到
  被   告 林宗賢    到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於繼承被繼承人 林葉秀珠 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
  壹佰參拾參萬壹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認無訛始簽名於下:
            原 告 蔡陳美鳳
            被 告 林宗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蘇玟心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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