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 解 筆 錄
原 告 蔡陳美鳳
被 告 林宗賢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簡字第506號給付合會金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6月18日上午9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九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孫玉文
書記官 蘇玟心
通 譯 楊捷仁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蔡陳美鳳 到
被 告 林宗賢 到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於繼承被繼承人 林葉秀珠 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
壹佰參拾參萬壹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認無訛始簽名於下:
原 告 蔡陳美鳳
被 告 林宗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蘇玟心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