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1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1817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軒宇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之1號被告戊○○
丁○○原名 陳靜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2月10日下午3時4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正確之聲明附表,且敘明原因事實,另按被告人數附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張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