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64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邱景睿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
二、補正原告及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玖萬零壹佰元,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已裁判費新台幣玖萬元,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元。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二十一條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張馨文